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女,1961年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6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因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鉴于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 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