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女,1961年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6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因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鉴于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 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