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3029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130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六层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7324660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0562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科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中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 燕
书 记 员 郑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