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建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辖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业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筑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424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建筑装饰公司上诉称,双方就被上诉人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被上诉人挂靠上诉人承接工程,完成预定产值后向上诉人上缴利润,从上诉人处进行资金申请领取工程款。为完善请款手续,签订的劳务、材料等分包合同仅为完善手续使用,并非工程施工实质发生的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已提供证据材料自证其挂靠上诉人。《工业品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未实际履行且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应当按照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来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朝阳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建业公司对于北京建筑装饰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协议独立性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在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故此,案涉《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均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即管辖协议的效力。 《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在首部同时约定:“工程名称:50-1#楼等6项(丰台区长辛店***地区(原丰台长辛店生态城一期(北区)A地块)...”。据此,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工业品买卖合同》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故本案应依据其约定确定管辖,即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北京建筑装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