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5402号
原告:北京华东顺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双河南巷17号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东顺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东顺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东顺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现原告北京华东顺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东顺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 赫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