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执异16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已死亡)。 被申请追加人:**,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1民初193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称,其与**合同纠纷一案,因**怠于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分期付款,并确认在执行和解过程中,如**拥有可处分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子**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承担保证责任。此后,**共向申请人支付40万元,尚有大部分款项未支付。2023年1月7日,**去世。申请人认为,**作为**的继承人,在**去世后,应当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款项。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追加**的继承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支付义务。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北装公司与**合同纠纷案执行和解协议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北京本院(2018)京0101执78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作为证据。 经审查查明,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京0101民初1935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未能如期履行义务,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以(2018)京0101执7834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作出(2018)京0101执78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9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7日死亡,未有证据证明**名下有财产由**继承。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及相关执行案卷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变更当事人应符合法定条件。在本案中,无相关证据证明**继承了**名下的遗产,因此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拖欠的债务为由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青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史 锐 书 记 员 刘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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