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4053号之三
原告:北京众和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5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众和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众和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众和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