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海青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4264号
原告:大连保税区海青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青岛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至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第三人:北京格林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潡县开发区鑫隅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国,男,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保税区海青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格林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指定由实际施工人尹作广(开户行:招商银行大连开发区支行,账号62×××66)收取第三人***支付的增项工程款100万元,第三人***不要求原告开具发票。现第三人***已付款,双方的纠纷已一次性解决,再无任何争议,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保税区海青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