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执14832号之一
关于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2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9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9月2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向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向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院接受询问,汇报财产情况;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再次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0年11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书记员  杨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