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民初2371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06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卫海锋,总经理。
被告:***,女,197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6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父母生前出借给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款项,2019年上半年**父母去世,**和其姐姐发现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还有1506000元借款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根据**在诉状中提供的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住址无法联系到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属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新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永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