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商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219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商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26号3层。
法定代表人:甄鹏举。
被执行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06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卫海锋。
被执行人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西怀。
被执行人卫海锋,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潘素霞,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薛会会,女,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执行人陈秋波,男,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商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卫海锋、潘素霞、薛会会、陈秋波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0102民初58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商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1、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0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自2017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46622元;4、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21年4月28日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6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潘素霞名下有银行存款1038.16元、薛会会名下有银行存款3115.03元、陈秋波名下有银行存款708.73元,以上共计4861.92元,本院已强制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潘素霞名下豫A×××××号、豫A×××××号汽车两辆,查明被执行人卫海锋名下豫A×××××号、豫A×××××号、豫A×××××号、豫A×××××号汽车四辆,本院已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暂无法处置。
3、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4月26日分别前往郑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
1、查明被执行人潘素霞名下有公积金余额11846.27元、薛会会名下有公积金余额17371.17元,本院已于2021年5月11日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潘素霞名下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06号楼1-2层01号(不动产权证号:14××49号)、3层02号(不动产权证号:14××50号)、4层03号(不动产权证号:14××52号)、5层04号(不动产权证号:14××53号)、6层05号(不动产权证号:14××54号)、7层06号(不动产权证号:14××55号)、9层08号(不动产权证号:14××58号)、10层09号(不动产权证号:14××59号)、11层10号(不动产权证号:14××61号)、12层11号(不动产权证号:14××64号)房产十套,查明被执行人薛会会与案外人李德伦名下共同所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不动产权证号:10××-1、1001058081-××号)房屋一套,上述房屋本院均已于2021年5月7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5月6日,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故暂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陈秋波、卫海峰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查明被执行人潘素霞、薛会会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有保险,潘素霞名下有保险现金价值229796.2元、薛会会名下有保险现金价值22641.89元,本院已经强制扣划。
五、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查询其收入、债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因被执行人潘素霞、薛会会、陈秋波、卫海峰、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潘素霞、薛会会、陈秋波、卫海峰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西怀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21年7月15日决定,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对潘素霞、薛会会、陈秋波、卫海峰、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七、因被执行人潘素霞、薛会会、陈秋波、卫海峰、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潘素霞、薛会会、陈秋波、卫海峰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西怀作出拘留决定书,因未寻找到人,故暂无法拘留。
八、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商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九、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是否还申请律师调查,其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截止2021年7月1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商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及已采取执行措施情况,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其征求意见,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一并告知其,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提出执行异议。
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认为可以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潘素霞、薛会会、陈秋波、卫海峰、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潘素霞、薛会会、陈秋波、卫海峰、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商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红军
审判员  郑 奇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