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0849号
原告:河南省宏科土地评价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395742606T。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中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00MB1E352833。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06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78505K。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宏科土地评价规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第三人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且第三人为必要参与诉讼人。本院经查证后无法确定第三人送达地址,故本案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宏科土地评价规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河南省宏科土地评价规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