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516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2799H,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魏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秋,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南京泽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晋。
被告:张晋,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与被告南京泽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光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