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与武汉东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1民初2811号
原告: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812号。
法定代表人:冯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义,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21号。
法定代表人:金鑫。
原告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2,428元,由原告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焱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程 娜
书 记 员  卢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