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

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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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3044号
原告: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二号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609136936G。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浙江浙杭(钱塘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CRO办公区A19栋4-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612386XR。
法定代表人:连万勇。
原告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申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