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

上海泰医格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3520号
原告:上海泰医格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米路2号12幢22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CRO办公区A19栋4-7层。
法定代表人:冯蓉。
原告上海泰医格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泰医格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泰医格制药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泰医格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上海泰医格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