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3民初48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812号。
法定代表人:冯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义,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大兴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与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鄂0103民初488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9万元或等价值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19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