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4-3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5675号
申请执行人沈玥,女 。
被执行人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高瞻,董事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二中民终字第1618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款三万一千零六十五元五角一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执行费三百六十五元九角八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巍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焦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