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4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健康在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州经济开发区药城大道一号8号楼806-812室。
法定代表人高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联胜,北京市中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华北物资市场北一区903076号。
法定代表人高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晓知,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丽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健康在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1月,**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0年7月30日,我入职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当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7月30日至2012年7月29日。我担任财务总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在北京,工资收入为税前30000元,工资打卡发放,每月5日发放上上月19日至上月18日的工资。2011年4月6日,我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健康在线教育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书》,我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但工作内容、岗位和地点均没有变化。我认可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但认为同时为两家公司提供劳动。此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开始由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发放,数额没有变化,但保险由健康在线技术公司缴纳至2011年12月。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应当就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8日期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法向我额外支付此期间的二倍工资。由于三方协议实质终止了我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应当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4016元。2011年7月14日,我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签订《女员工孕期协议书》,该公司承诺在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为”发放全额月工资”。我于2011年剖腹产,应享受产假4个月15天。我自2011年8月22日开始休产假,休至2012年1月5日,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未按《孕期协议书》发放全额工资,拖欠前四个月的50%工资、后15天的全额工资。2011年12月31日,健康在线技术公司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公布《关于2010年和2011年奖金发放办法》,其中明文规定2011年度奖金的发放范围为”2011年奖金:截止2011年12月31日所有在职的正式员工。”除2011年度奖金外,人力资源部还向我发来电子邮件,确认我2010年度奖金为19654.8元。两公司在该《奖金发放办法》中明确承诺将上述奖金随同我2012年1月的工资一并发放,但并未兑现。上述两公司应当遵守承诺,向我发放全额奖金。我怀孕及生育期间发生的实际费用,已向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交付相应单据,金额10054元,但健康在线教育公司至今未办理报销事项,因此,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数额,为我报销相应费用。我入职时,健康在线技术公司承诺给我20-30万股的期权,因两公司对我劳动关系的调整,导致该期权尚未实现,因此,两公司应就以上承诺予以兑现。我于2012年1月6日开始到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正常上班,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于2012年1月9日提出因公司调整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称合同未到期且我在哺乳期,不同意解除。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将我的办公室上锁,并口头称将我调至前台,且不给我安排工作任务。2012年1月中旬,我提起劳动仲裁。我认为健康在线教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应延续至我哺乳期结束之日即2012年8月8日终止。我收到健康在线教育公司邮寄的补办请假手续的通知书,未收到健康在线教育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我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的劳动关系因我的哺乳期满,于2012年8月8日终止,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应当支付我经济补偿金21024元,并为我出具离职证明。两公司系拥有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三方签订《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书》后,我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等没有任何变化,社会保险也一直由健康在线技术公司代为交纳,而劳动关系却是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建立。鉴于上述事实,两公司在我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均有义务连带承担相应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0000元;2、健康在线技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16元;3、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支付产假期间拖欠工资81429元;4、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8日拖欠工资210000元;5、健康在线技术公司支付2010年度奖金19654.8元,二公司共同支付我2011年度奖金;6、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支付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21024元,并为我出具离职证明;7、二公司为我兑现股票期权。
健康在线技术公司辩称:2010年7月30日,**入职我公司,当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0年7月30日至2012年7月29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担任财务总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在北京,工资收入为税前30000元,工资打卡发放,每月5日发放上上月19日至上月18日的工资。2011年4月6日,**与我公司及健康在线教育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书》,该协议书除了用工主体变更外,内容延续原劳动合同内容,应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且2011年7月14日的《女员工孕期协议书》对此再次确认。**的第二项主张无法律依据,不同意给付。我公司制定《员工手册》已由**签收,该手册规定奖金依据公司业绩和员工本人绩效考核确定是否发放。**的工作未达到发放奖金标准,且未履行审批手续,故我公司不同意发放其奖金。《女员工孕期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休产假期间不享受公司各种奖金、福利和年终分红。**属高管,没有单独的考勤记录。根据一中院管辖异议裁定,北京市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之一,**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之间存在书面劳动合同。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603元;2、诉讼费由**负担。
健康在线教育公司辩称:2011年4月6日,我公司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书》。自该日起,**与我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但其社会保险关系没有转至我公司注册地,因**当时已怀孕,根据泰州社保规定,如缴纳社保未满一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故**自己主张不转移社会保险,仍由健康在线技术公司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负担50%,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50%,职工休完产假后,由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交给单位。因**未在我公司注册地缴纳社保,故该50%工资无法报销。**休产假至2012年1月5日,2012年1月6日开始应当到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正常上班,但其1月6日、1月9日至1月13日、1月16日至1月21日、1月29日至2月1日共计16个工作日未到岗工作且未履行请假手续。2012年2月1日,我公司给**邮寄补办请假手续的通知书。2月2日,我公司收到**邮寄的病假条两张。此后,**一直未到我公司工作且履行请假手续。因**累计旷工,我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向其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拒绝签收。我公司共二次向**的户籍地和劳动合同上填写的地址邮寄解除通知。我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拒绝签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日解除。综上,不同意给付经济补偿金。关于2011年度奖金,我公司的答辩意见同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因**现在的社保关系不在我公司,故无法为其报销剩余费用。因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故不同意为**出具离职证明。兑现股票期权不属劳动争议,我公司与**无任何相关约定,且兑现股票期权只适用于上市公司,我公司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均是有限责任公司,无实施该种激励机制的法律依据。**属高管,没有单独的考勤记录。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异议裁定,北京市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之一,**与我公司存在书面劳动合同。**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明签过书面劳动合同。
**对健康在线技术公司起诉辩称,同其起诉意见。不同意健康在线教育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健康在线教育公司现主张因**自2012年1月6日起累计旷工13日,于2012年2月13日向**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累计旷工13日的事实。根据《员工手册》,员工实行刷卡考勤制,员工上、下班必须按规定打卡进行考勤登记,但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在答辩时明确表示**属高管,没有单独的考勤记录,且庭审中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未出具合法有效的考勤记录,同时根据**提供的录音可以证明2012年1月12日,**到公司上班且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的人事经理孙宁进行了谈话,但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出具的补办请假手续通知书中却列明2012年1月9日至1月13日**未正常到岗履行工作义务,故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对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予采信。**明确表示对健康在线教育公司的违法解除不予认可,故**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虽合同约定于2012年7月29日终止,但因**于2011年8月8日生育,故应当顺延至**哺乳期届满即2012年8月7日终止。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入职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后,双方签订了自2010年7月30日至2012年7月29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4月6日,**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共同签订《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书》,约定自该日起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代替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履行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自该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健康在线技术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与**建立的劳动关系予以终止,同时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与**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均依据健康在线技术公司与**于2010年7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故健康在线教育公司通过合同变更协议书,承继了健康在线技术公司的权利义务,变更协议生效后,原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变更为**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双方无需再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主张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与其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方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健康在线技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2011年4月6日三方协议,可以认定**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同时根据协议可以看出二公司之间存在投资关联关系,且非**主动提出要求变更劳动关系主体,故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应当支付**2010年7月30日至2011年4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的工资已经超过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予以计算,经计算为12603元。因**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8月7日到期终止,故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应当支付**2011年4月7日至2012年8月7日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工资已经超过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予以计算,数额共计为21024元
关于**主张的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支付产假期间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明确期间为2011年8月20日至2012年1月9日,根据产假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休产假期间工资应全额发放,故**产假期间,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应当支付**全额工资。审理中,二公司表示休产假前**休了年休假和婚假,产假从2011年8月28日开始,年休假和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工资,故2011年8月28日前亦应当全额发放工资。2011年8月20日至12月20日,实际发放**半薪,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8月7日没有发放**工资。经计算,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应当补足**2011年8月20日至2012年1月9日期间工资差额为80500元。
关于**主张的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8日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未就其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解除违法。其后**申请仲裁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至哺乳期,虽此后**未到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上班,但因系健康在线教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且仲裁期间并未更正其违法行为,故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应当按照**正常上班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至哺乳期结束,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庭审中,**明确其该项请求主张期间为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8月8日,**实际于2011年8月8日生产,故哺乳期应当于2012年8月7日结束,支付工资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7日。根据2012年1月16日及1月31日诊断证明,**存在两次病假,每次一周,根据员工手册规定此两周工资按照50%发放。经计算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8月7日期间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应付**工资金额为201000元。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决定是否发放奖金及奖金发放情况的自主权利。**要求支付2010年度奖金及2011年度奖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应当支付**奖金或承诺支付**相关奖金,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12年8月7日终止,故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应当为**出具离职证明,故**要求出具离职证明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要求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兑现股票期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曾承诺给**股票期权,故对**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至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一万二千六百零三元;二、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健康在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至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期间工资差额八万零五百元;三、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健康在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至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期间工资二十万零一千元;四、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健康在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至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期间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二万一千零二十四元;五、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健康在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不服原判,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三、四项,改判不支付**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8月7日期间的工资、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判令支付**2011年8月20日至2012年1月9日期间扣除生育津贴之后的工资。上诉理由为:**累计旷工13日,我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于2012年2月10日申请仲裁,不再为我公司提供劳动,我公司不应当支付其工资;原审法院判决的2011年8月20日至2012年1月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数额有误,应扣除生育津贴。健康在线技术公司亦不服原判,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该公司无需支付**2010年7月30日至2011年4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上诉理由为:我公司与**协商变更用工主体,目的是将用工主体变更为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并非与**解除劳动合同,故我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于2010年7月30日入职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当日双方签订期限为2010年7月30日至2012年7月29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担任财务总监,工作地点北京,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月工资标准30000元。2011年4月6日,**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共同签订《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书》。该协议书写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作为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友好合作方,就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承接健康在线技术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作为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等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协议书约定自该日起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代替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履行**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自该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健康在线技术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与**建立的劳动关系予以终止,同时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与**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均依据健康在线技术公司与**于2010年7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此后,**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实际按照之前**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
2011年7月14日,**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签订《女员工孕期协议书》,约定**自2011年7月6日向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正式提出书面申请,享受该公司提供的孕产假;产假期间为2011年8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承诺于每月5日前向**支付假期工资,员工休假期间工资发放的额度为发放全额月工资,但产前假期工资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在休假期间不享受公司的各种奖金、其他福利及年终分红。**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均认可**实际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0元。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认可**于2011年8月8日生育,并称**先休了年休假和婚假,故其产假应自2011年8月28日开始起算。
**主张其于2012年1月9日休完产假到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上班,即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其多次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非但不同意,反而将其调岗至前台;其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和擅自调岗的行为均系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至其哺乳期结束,恢复其财务总监的职务和待遇。
**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于2012年1月31日邮寄的《恢复职务申请书》,2012年1月9日和1月30日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副总经理祝向晶的谈话录音以及2012年1月12日与人事经理孙宁的谈话录音予以证明。《恢复职务申请书》中,**称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不给其安排任何相关工作,甚至连工位都未安排,使得**无法履行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其多次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非但不同意,反而将其调岗至前台;其要求恢复财务总监的职务及相关待遇,恢复工作,恢复工作所需的环境包括办公室、工位等。在**与人事经理孙宁的谈话录音中,**称公司不让其履行财务总监职责,并把其办公室上锁,不让其坐,且要将其调至前台;同时,录音中显示**就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与孙宁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后,**提出其是坐到办公室还是会议室由孙宁来决定,孙宁表示其定不了。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认可收到快递递交的《恢复职务申请书》,称因**的工作能力不适合原岗位,故与其协商调岗至财务经理,但**不同故意;称《恢复职务申请书》中提到该公司不提供办公室亦与事实不符,称**作为财务总监有独立办公室,但因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后将独立办公室拆除,并非不提供办公室。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对**与孙宁的谈话录音的真实性认可;称祝向晶已经离职,故其谈话录音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认可**在2012年1月9日、2012年1月12日与公司协商调岗事宜。
2012年2月1日,健康在线教育公司给**发出《关于为正常出勤限时补办请假手续的通知书》,告知**在2012年1月6日、2012年1月9日至1月13日、2012年1月16日至1月21日、2012年1月29日至2月1日,共计16个工作日,既未正常到岗履行工作义务,亦未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要求**在收到该通知2日内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请假及审批手续,若未在规定期限履行相关义务,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后果自负。后,**向公司提供了2012年1月16日及1月31日诊断证明,内容分别为:”急性支气管炎,全休一周”,”泌尿系统感染,全休一周”。**称其休过两次病假,休假前曾事先向公司短信请假,对其余期间的旷工不予认可。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关于为正常出勤限时补办请假手续的通知书》中所载明的时间内**未正常到岗履行职务。
2012年2月13日,健康在线技术公司李静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加盖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印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我公司已于2012年2月1日向您发出《关于未正常出勤限时补办请假手续的通知书》,您也已经签收;但我公司至今既未得到您的任何答复,也未收到任何您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办理请假及审批手续的任何凭证。鉴于你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自2012年1月6日起已累计旷工13日,现公司决定依法解除2010年7月30日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于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回执》签字确认后返回我公司,7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您的离职手续。若在前述期限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此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您本人自行承担。健康在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2012年2月13日。”该通知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到**户籍即居住地,但**未收到,快递公司将邮件退回,上标注”地址不正确电话无人接”。《员工手册》第三章第十条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或累计旷工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第八条规定”......不定时工作制考勤......2、适用范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3申请不定时工时制考勤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合计不低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合计不低于40小时......。北京总部员工实行刷卡考勤制,员工上、下班必须按规定打卡进行考勤登记”。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五、病假及待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病假,病假期间发放日工资的60%;病假超过3天且在一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日工资的50%......”。**于2010年8月1日签收该员工手册。
关于**主张的奖金,**提交了2011年3月23日李静给**的电子邮件及附件打印件,显示**2010年第四季度奖金19654.8元。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及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对该证据形式提出异议,对邮件内容不予认可。**表示其邮箱现已被公司关闭,无法现场打开质证。
另查,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健康在线技术公司为**缴纳了养老、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根据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记载,**产假总天数135天,享受生育津贴金额22372元,晚育津贴6392元。
2011年8月20日至12月20日,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实际发放**半薪,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8月8日没有发放**工资。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拖欠产假工资期间为2011年8月20日至2012年1月9日,主张的第四项诉讼请求补发工资期间为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8月8日。
**曾以健康在线技术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审理中,该仲裁委员会追加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为第三人,并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京西劳仲字(2012)第1170号裁决书,裁决健康在线技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603元;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裁决后,**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原审法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裁决书、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书、孕期协议、恢复职务申请书、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签订期限为2010年7月30日至2012年7月29日的劳动合同。在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前,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因与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存在投资关联性关系,而与**及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在2011年4月6日签订三方协议,与**终止劳动关系,同时由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与**建立劳动关系。依据上述事实,应视为**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据此判令健康在线技术公司支付**2010年7月30日至2011年4月6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健康在线技术公司上诉不同意支付此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一节,首先,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自2012年1月6日起累计旷工13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累计旷工13日的事实。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在**休完产假回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工作时尚处于哺乳期,该公司欲调整**的工作岗位,**对此表示不同意,并发出《恢复职务申请书》,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未就《恢复职务申请书》作出处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给**安排工作。原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对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不予采信,并依据**的主张,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至**哺乳期满时即2012年8月7日终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应当支付**2011年4月7日至2012年8月7日期间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上诉不同意支付此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健康在线教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未能提供劳动,**就此不存在过错,故健康在线教育公司应按照**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8月7日期间的工资。原审法院依据**的工资标准,病假情况计算此期间的工资数额,并判令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支付此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健康在线教育公司支付**2011年8月20日至2012年12月20日期间的工资为半薪,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9日期间未支付**工资。因健康在线教育公司称**在休产假前休了年休假和婚假,产假期间自2011年8月28日起算,且双方签订的《女员工孕期协议书》中约定**产假期间工资发放的额度为全额月工资。原审法院据此判令健康在线教育公司补足**2011年8月20日至2012年1月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健康在线教育公司与健康在线技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其他事项的处理,双方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维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负担5元(已交纳),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健康在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健康在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猛
审 判 员  时 霈
代理审判员  易晶晶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