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5191号
原告:济南树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3)办公楼34层141。
法定代表人:段建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瞻。
原告济南树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济南树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树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树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树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会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鹏鲁
书 记 员 于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