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016号
原告: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高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棉,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健康在线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健康在线公司诉称,其与多位医疗领域的专家、教授签订了《好医生视频课件录制协议》,约定健康在线公司享有录制视频及授课课件的著作权。2020年7月,健康在线公司发现百度公司未经许可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百度文库(网址为wenku.baidu.com)售卖健康在线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课件,向公众提供课件的阅读和下载服务并收取费用。百度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健康在线公司的著作权,亦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2.百度公司赔偿健康在线公司经济损失68 440元;3.百度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百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健康在线公司与授课人签订的《好医生视频课件录制协议》约定,健康在线公司聘请授课人录制医学教育音、视频课件;授课人自行准备课件内容资料并交付健康在线公司;健康在线公司享有授课人向其交付的课件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健康在线公司称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文库向公众提供上述课件的阅读和下载服务并收取费用,侵害了其著作权。因此,本案系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经询,健康在线公司亦确认本案仅涉及著作权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应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璇
审  判  员   王栖鸾
审  判  员   李莉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予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