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1666号
原告: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高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棉,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江 潇
书  记  员   李小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