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513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媛媛,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高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喻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