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古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曾代国与重庆市合川区古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1589号
原告曾代国,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曾统斌,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古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古楼镇人民政府内,组织机构代码20364585-3。
法定代表人唐先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恒绳,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曾代国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古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晓华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代国及委托代理人曾统斌,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古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恒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代国诉称,原告系开县移民。2005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移民住房建设合同》,双方在该合同第十一条第16款中明确约定,屋面板缝嵌后,屋面保证3年不渗水。内墙瓷砖高1.8米,并在第十五条中约定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签字后,若一方违约则承担房屋总造价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在修建过程中违反约定,没有给原告房屋安装1.8米高的内墙瓷砖,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为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2月7日签订的《移民住房建设合同》,为原告家的房屋全部安装1.8米高的内墙瓷砖;2、由被告支付违约金2268.85元(45377×5%﹦2268.85元)。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古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全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图纸进行了施工承建并交付了房屋,不存在全部安装1.8米高的内墙瓷砖的约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安装1.8米高的内墙瓷的约定是删除了的,只有厕所要安装内墙瓷,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在原古楼镇孙坝村移民安置点修建安置房,双方在该合同第十一条施工要求,第15款约定,厕所地面采用C20现浇,浸泡24小时不渗水,内墙瓷砖高1.8米;第16款约定,屋面板缝嵌后,屋面保证3年不渗水。原文“内墙瓷砖高1.8米”字样被删除。第十五条约定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签字后,若一方违约,则承担房屋总造价5%的违约金。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开竣工时间、建筑面积、合同价款等其它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修建,厕所内安装了墙瓷砖高1.8米。经验收合格后,原告于2006年6月从开县移民搬迁时即搬入该房屋居住使用至今,期间并未提出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事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施工要求,第15款约定,厕所地面采用C20现浇,浸泡24小时不渗水,内墙瓷砖高1.8米;该条文仅指厕所内墙瓷砖高1.8米,不包括房屋全部安装1.8米高的内墙瓷砖的内容,被告已按该约定厕所内安装了1.8米高的内墙瓷砖。该合同第十一条施工要求第16款约定,屋面板缝嵌后,屋面保证3年不渗水。原文“内墙瓷砖高1.8米”字样被删除。该删除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表明无安装全部房屋内墙瓷砖高1.8米的施工内容,因此,被告没有为原告全部房屋安装内墙瓷砖高1.8米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房屋全部安装1.8米高的内墙瓷砖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2268.85元(45377×5%﹦2268.85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代国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曾代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晓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