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古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合川区古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1584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蒋兴蓉(原告***妻子),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曾统斌,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古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古楼镇人民政府内,组织机构代码20364585-3。
法定代表人唐先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道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毓富,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古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晓华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兴蓉、曾统斌,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古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道华、张毓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开县移民。2005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移民住房建设合同》,双方在该合同第十一条第15、16款中明确约定,屋面板缝嵌后,屋面保证3年不渗水。内墙瓷砖高1.8米、厕所地面采用C20现浇,浸泡24小时不渗水,内墙瓷砖高1.8米;并在第十五条中约定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签字后,若一方违约则承担房屋总造价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在修建过程中违反约定,没有给原告房屋安装1.8米高的内墙瓷砖,且未按约定为原告修建设厕所,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为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9月15日签订的《移民住房建设合同》,为原告家的房屋全部安装1.8米高的内墙瓷砖,并为原告修建厕所及安装1.8米高的内墙瓷砖;2、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311.4元(26228.6×5%)。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古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合同和施工图纸中,没有约定在主体房屋中修建厕所,被告另外给原告等三家人修建了一个临时房屋的公用男女厕所,后来三家人将该厕所拆除了。房屋于2006年6月左右就修建好并交付使用,到现在近8年时间,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存承担违约金,同时也不存在所有房屋内墙贴1.8米高瓷砖的合同约定,在重庆范围内也无此先例,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9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在移民安置点为原告修建安置房,工程承包范围为图文规定的建设施工范围。双方在该合同第十一条施工要求,第15款约定,厕所地面采用C20现浇,浸泡24小时不渗水,内墙瓷砖高1.8米;第16款约定,屋面板缝嵌后,屋面保证3年不渗水。原文“内墙瓷砖高1.8米”字样被删除。第十五条约定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签字后,若一方违约,则承担房屋总造价5%的违约金。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开竣工时间、建筑面积、合同价款等其它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修建。经当地政府验收合格后,原告于2006年6月从开县移民搬迁时即搬入该房屋居住使用至今,期间并未提出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事宜。原告的移民建设工程施工图上没有设计厕所,当时考虑到原告生活的方便,被告为原告修建了公用厕所,后因原告修建附属房而撤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庆市合川区古楼镇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2份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施工要求,第16款约定,屋面板缝嵌后,屋面保证3年不渗水。原文“内墙瓷砖高1.8米”字样被删除。该删除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表明无安装全部房屋内墙瓷砖高1.8米的施工内容,因此,被告没有为原告全部房屋安装内墙瓷砖高1.8米的义务。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为图文规定的建设施工范围,原告的移民建设工程施工图上没有设计厕所,因此,被告没有为原告修建厕所的义务,合同第十一条施工要求,第15款约定的内容,不能实际履行。被告并无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房屋全部安装1.8米高的内墙瓷砖并为原告修建厕所及安装1.8米高的内墙瓷砖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1311.4元(26228.6×5%)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尹晓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