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财通江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22民初2558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三丰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财通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江南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石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春,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中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财通江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中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43元,减半收取计1607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071.5元,由于浙江中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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