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1344号之一
原告:北京聚贝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中羊坊村西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国,男,北京聚贝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女,1973年9月1日出生,北京聚贝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桂轶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245。
法定代表人:张兆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北京聚贝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贝嘉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榆树镇政府)、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聚贝嘉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聚贝嘉公司以另行起诉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聚贝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4元,由北京聚贝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玉华
人民陪审员 程少鹏
人民陪审员 陶英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丁敏敏
书 记 员 刘艳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