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清净水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清净水技术有限公司与四会市马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民终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华清净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8T。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会市马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马房开发区西南一区编号ES1030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493283。
法定代表人:乡某1。
上诉人东莞市华清净水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会市马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9)粤1284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华清净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华清净水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华清净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华清净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该公司已预交5550元,本院退回27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杏花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罗静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黎颖诗
书 记 员 何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