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钓鱼城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8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1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285703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钓鱼城研究院,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园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2450577907Q。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钓鱼城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7民初553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