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5534号
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地母亭1-1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285703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钓鱼城研究院。
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钓鱼城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187437.45元工程款,及以此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工程款前的占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原告就钓鱼城护国寺4号管理房维修改造工程(第二次)项目向招标人钓鱼城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即被告名称变更前的单位)投标,并中标。确定招标范围:1.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说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房屋土建工程、围墙、截水沟、破房拆除、环境道路绿化及室内外电气给排水工程等。2.钓鱼城基本陈列馆新増廊道的拆除与翻新、博物馆公共卫生间的装饰(原装饰拆除、装饰、水电),详见施工图。2014年1月24日原告与钓鱼城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双方就该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与招标范围一致。约定工期:2014年2月12日至6月12日共120天,工程包干价:1156224.29元。其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审计部门结算审计后14日内;20.4争议解决方式为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所有义务并于2014年6月12日竣工,经验收后2017年12月25日由审计部门完成结算,但是审核结果为应扣除未实施的围墙工程款187437.45元。
原告认为中标图纸中只标注了围墙的位置和长度,并没有施工图纸,根本无法施工。并且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也没有围墙这一项,说明围墙的造价在中标时并没有单列计算,也就没有纳入总包干总价中。被告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私定围墙造价为187437.45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不认可。根据招标文件和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不应当扣除187437.45元工程款。
综上,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与原钓鱼城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钓鱼城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后更名为重庆市合川钓鱼城研究院,现原告以“钓鱼城研究院”作为被告起诉,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