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钓鱼城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3272号
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地母亭1-1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285703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钓鱼城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园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2450577907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钓鱼城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