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风景名胜区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民初8385号
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1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2857038K。
法定代表人:戴渝华,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源佳,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辉,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渠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风景名胜区事务中心,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园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2450577907Q。
法定代表人:杨建春,该事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红梅,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该中心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风景名胜区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1.02元,减半收取5020.51元,由原告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晓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权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