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创瑞风空调科技有限公司

新余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华创瑞风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21民初668号
申请人:新余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山西路南侧、昌山路西侧(金地广场)综合楼幢2801。
法定代表人:郭芬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蔚,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建鹏,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创瑞风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1号楼十二层B座B1219。
法定代表人:陈晓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余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创瑞风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余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创瑞风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创瑞风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695元,由申请人新余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文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廖新良
书 记 员 戴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