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创瑞风空调科技有限公司

新余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创瑞风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21民初668-2号
原告:新余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钤山西路南侧、昌山路西侧(金地广场)综合楼幢2801。
法定代表人:郭芬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蔚,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建鹏,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创瑞风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1号楼十二层B座B1219。
法定代表人:陈晓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余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创瑞风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新余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创瑞风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余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3元,保全费2695元,由原告新余永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珍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廖新良
书 记 员 戴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