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揭中法知民初字第1至7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东南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金碧商业城B幢1号。
法定代表人:钟榕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南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七宗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处分行为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朝泓
审判员 林惠文
审判员 李世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林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