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2民辖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波,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普宁市。
原审被告:广东南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金碧商业城*幢*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波、原审被告广东南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8)粤5281民初9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涉案《施工合同》是被上诉人*海波与原审被告广东南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海波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如被上诉人*海波认为其与上诉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提起诉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普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涉及的“*总和园四合院”项目工程地点位于普宁××船埔镇,故普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相礼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