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奥冠朗灯光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奥冠朗灯光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冠亚外国语培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初字第00946号
原告:沈阳奥冠朗灯光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高官台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方红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冠亚外国语培训学校,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奥冠朗灯光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冠亚外国语培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奥冠朗灯光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奥冠朗灯光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奥冠朗灯光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班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