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

武义老金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2441号

原告:武义老金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区(浙江正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金贤林。

委托代理人:金瑛(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深塘)。

法定代表人:何法惠。

委托代理人:徐飞旺(特别授权),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义老金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武义老金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义老金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老金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潘饶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玲莉

代书记员 廖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