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深塘)。
法定代表人:何法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求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高桥头村(原三坦村)。
法定代表人:杨黎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求展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展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惠美公司因与求展公司就本案达成和解,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惠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燕如
审 判 员 詹靖康
审 判 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施清杭
书 记 员 翟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