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2003号
原告:华润东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兴隆南里87号。
法定代表人:王炳东,董事长。
被告:***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38栋12层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东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东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因管辖异议移送至本院审理。原告华润东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移送期间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华润东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东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润东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叶 芳
书 记 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