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

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申请无锡苏南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特167号
申请人: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柏果园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苏南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巡塘。
法定代表人:倪云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苏南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电力公司称: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宁裁字第055-14号裁决书(以下简称涉案裁决),该裁决书生效后,苏南公司拒不履行裁决事宜,为维护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法院责令:1、苏南公司向电力公司支付161510元,其中预付款106000元,损失5万元,仲裁费5510元;2、苏南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用由苏南公司承担。
苏南公司辩称:一、涉案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隐瞒了对裁决有重大影响的事实。1.申请人有足够的理由及相关证据证明,案涉裁决系仲裁庭妄顾事实作出的错误裁决。申请人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了其积极主动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交货,而被申请人不响应、不配合,故意推诿阻挠申请人如期交货。2.仲裁庭审中发现,案涉定单转了三手才至申请人方。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中没透露订单的前手,其所称的业主不要案涉设备,亦无相关证据,如相关文字、书面证据、口头通知等,完全是臆造。二、涉案裁决的结果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1.本案设备是非标定制设备,具有唯一性,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也承认业主还没选购他人设备。可见,继续供货是最佳选择,结果仲裁庭仍作出如此裁决。2.被申请人设置了众多障碍,阻止申请人交付货物,被申请人的这种恶意行为却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实际上是劣币驱逐良币,这是我国社会所绝对不能允许的,如果法院执行该裁决,则是从实际上支持了被申请人的这种恶意行为,综上,请求不予执行涉案裁决书。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苏南公司以其在本案中所提出的相同理由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涉案裁决书。南京中院于2016年12月22日出具(2016)苏01民特143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第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苏南公司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第14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苏南公司申请不予执行涉案裁决书的理由与其申请撤销该裁决的理由相同,故依照上述规定,本院对苏南公司不予执行涉案裁决书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仲裁委员会(2016)宁裁字第055-14号裁决书予以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骏
审判员苏强
代理审判员单甜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