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

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执异6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吴青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力锐,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执行人: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曹天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与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2013)新商初字第0547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欠原告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货款396200元,此款于2014年1月30日之前付清;原告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二、如果被告逾期给付,被告应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763元,由被告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新执字第446号,执行标的为399963元及利息,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一、被执行人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申请人***有抽逃注册资金400万元的行为。申请人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为:一、本院(2017)苏0381民初7732号民事判决书;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4924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26日,注册资本5069.5万元,实缴资本5069.5万元。经统计,截止目前,被执行人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未结案件20件,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861.1133万元。被执行人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已严重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执行人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确认***于2011年3月23日在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抽逃出资400万元。对申请人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的该申请追加理由,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2013)新商初字第0547号民事调解书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史玉玉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刘杉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