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

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8464号
申请人: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南浦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吴青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建,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与**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三厂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552154.23元,查封被申请人**建位于南京市××区××街道××东路××号××××花园××苑××幢××室房产(保全价值552154.23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建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552154.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建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产(保全价值552154.23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池恒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季明辉
书 记 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