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92民初33219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颖慧
法官助理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