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04执805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四马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世纪光华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67号西40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朱磊。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世纪光华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4民初1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广东世纪光华书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83551.22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以1142597.91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783551.22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上浮50%的标准计算;履约保证金300000元按照违约金、货款的顺序抵充)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等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也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104执8054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