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173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新乐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7456094965G。
法定代表人:罗志忠,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燕,广东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四马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13440W。
法定代表人:蒋鸣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珍,广东天禄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若楠,广东天禄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小学与被告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小学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小学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小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56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小学负担。
审判员 柒善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