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7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宋筠,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上诉人**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8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已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彭湛
审判员黄钜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