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34154号
原告:北京市京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3号院1号楼1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连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菁,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惠来,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号。
负责人:杨雄华。
原告北京市京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市京承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京承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董 悦
法 官 助 理 苏相中
书 记 员 胡维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