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25民初164号
原告:北京市京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33776095R。
法定代表人:李连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春,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唐山市乐亭县。
被告:唐山海港盛世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盛世景苑小区**楼底商**信用代码:911302946746957342。
法定代表人:张秀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市京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海港盛世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市京承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京承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伟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