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8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月,原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源月坛房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经理。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凯旋,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娴,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京承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连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正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北京德源月坛房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京承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7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一审法院对此认识有误。本案应在对电梯所在楼宇是否符合相关住宅设计标准等问题予以查清的基础上作进一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79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北京德源月坛房屋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北京市京承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肖大明
审判员
刘艳
审判员
曹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科
书记员
韩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