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9105号之一
原告:北京中豫天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望渠村小庄东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6130723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环华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段30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1553999N。
法定代表人:华卫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豫天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环华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因双方已经私下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案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核,原告北京中豫天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豫天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